四、各经营机构要参照
《暂行规定》的规定,规范公司员工的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证券公司通过公司员工进行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要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公司员工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按《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进行执业注册登记;证券公司要加强对公司员工的管理与监控,并对其执业行为依法承担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确实无法适用的情形外,
《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均适用于证券公司通过公司员工进行的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各证券公司和经营机构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要求后台人员从事营销活动,不得对后台人员下达营销业务指标。
五、各经营机构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管理能力,合理确定证券经纪人的数量和执业地域范围,确保证券经纪人数量和执业地域范围合理、可控,并在有效监管范围内。
辖区各经营机构证券经纪人执业地域范围不得超出本机构所在地级市及其下辖区县范围。
辖区各机构证券经纪人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月末本机构在编正式员工(不含营销人员)的5倍,或不得超过上一月末本机构客户总数的1/500。
六、各经营机构应按
《暂行规定》要求,切实维护证券经纪人的合法权益。经纪人合同应以公平、公正为原则,要着重对经纪人薪酬计算和支付方式、提前解约等关键性的责、权、利关系作出明确规定。
七、各证券公司要加强对分支机构委托经纪人执业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证券营业部私自发展证券经纪人和其他外部营销人员。公司合规部门要密切关注证券经纪人的执业状况,要将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合规情况作为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公司合规管理定期报告中要对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合规情况进行重点描述。
八、各经营机构要按照
《暂行规定》的要求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异地公司营业部应比照
《暂行规定》的要求报送本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同时,各经营机构还应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月度报表及其他临时报表。月度报表及其他临时报表报送要求将另行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