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证监局关于下发《江西证监局关于<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指引(试行)》,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赣证监发[2009]100号)
辖区各证券公司、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公告[2009]2号《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机构部部函[2009]145号《关于落实<证券经纪人管理规定>做好证券经纪人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江西证监局关于<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指引(试行) 》(见附件),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同时,各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证券公司和营业部,要严格落实
《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加强对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的统一管理,合法合规的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和客户服务活动。证券公司和营业部应对证券经纪人的聘用及其执业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二、各证券经营机构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只能采取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不得采取居间人等其他形式;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各经营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等活动。
三、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具备与一般证券从业人员相同的执业条件。这些执业条件体现在《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
十条第一款的第(二)至(六)项,主要是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不存在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或国家机关开除的情形等。将来如果对有关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关于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人员的证券从业资格及其执业范围的问题,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服务等活动。证券经营机构应负责审核拟聘用经纪人的职业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