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证监局关于印发《江西辖区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提案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赣证监发[2009]146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决策效率,我局依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江西辖区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提案工作指引(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西辖区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提案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辖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提案人均有权在董事会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提出提案,提案应由提案人签字盖章,如提案人为法人的,提案人应同时提供该法人就该事项的有效决议。
第三条 上市公司所有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提案应先交董秘办登记备案。上市公司董秘办(或类似机构)负责本公司所有董事会提案的合规性审核。
第四条 董秘办在收到有关会议提案的书面材料后,应于1日内完成审核并呈交董事长。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后形成正式提案。
第五条 董事长认为有关材料不具体或不充分时,可以要求提案人修改或补充。当提案与公司实际不相符时,董事长有义务与提案人进行沟通,及时修改调整有关提案内容,沟通的方式、时间及内容应有记录,该记录应作为公司董事会工作档案的一部分进行保存。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会议的提案确定后方可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提案及相关资料应按规定时间送交各位董事,确保董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提案及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