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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证监局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诚信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该上市公司证券。一旦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漏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情况,我局将对有关人员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亦应指定专人负责自身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编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格式见附件),如实登记内幕信息未披露前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筹划、编制、传递、审批、披露等,所登记项目至少应包括知情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因何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等。

  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保存年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保存年限不少于10年。

  七、涉及公司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编制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重大交易等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在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收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连同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一并向江西证监局报备。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所备案登记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各自所记录的登记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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