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证监局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赣证监发〔2009〕219号)
各上市公司、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
证券法》、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08]48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现就辖区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以下简称“登记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证券法》第
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例如: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上市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
(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三)上述(一)、(二)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明确内幕信息范围。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证券法》第
七十五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