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秸秆禁烧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中“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具体区域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特发布如下通告:
2009年全市秸秆禁烧区域的范围是:常熟市、昆山市、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全部区域。张家港市、太仓市、吴江市的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两侧、风景名胜区周围五公里范围,以及港口、粮库、通讯、电力设施等重点防火区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