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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入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有关调整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入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有关调整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1〕22号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正式运行近两年来,各入驻部门(单位)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入驻人员选调和审批授权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08〕85号)等文件要求,有效提升了大厅服务绩效,保障了大厅有序高效运行。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目前大厅各入驻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了调整周期,为进一步规范大厅人员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员调整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入驻大厅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固定,一般情况下每2年轮换一次,人员调整时,业务骨干更换应不超过60%。入驻人员资格审查小组由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原则上每年集中对调整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因特殊情况调整人员时,入驻部门、单位须书面函告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由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按程序经由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单位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手续,并提交联席会议考核管理组会议确认。
  各入驻大厅部门、单位对人员调整(调入、调出)时,要向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发函,同时,填写《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工作人员调入登记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工作人员调出登记表》。
  二、关于向首席代表授权
  根据《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发〔2009〕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入驻大厅各部门、单位应将本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审批权限授予其首席代表,由其代表所属部门、单位直接行使受理、审核、审批等行政审批权利,并做出解释,出具审批材料和文书。在人员调整过程中,如涉及首席代表变更时,各部门、单位要结合集中配置审批职能改革要求,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向首席代表充分授权的有关精神,并将本部门、单位的审批人员、审批事项、审批权限统一集中到大厅。
  三、其他
  鉴于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批复后,各部门工作进展时间不一的实际情况,2011年入驻大厅人员的调整,于3月底前完成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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