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修订)

  (三)开展宣传教育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承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协同妇联、计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网络。要充分利用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和产前检查、婚前咨询等媒介,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宣传,扩大覆盖人群。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在产前门诊、孕妇学校、母婴同室及产房、婚前保健门诊等多种场所进行分发及指导使用,向孕产妇及家庭、婚前保健人群宣传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和信息。
  (四)强化能力建设
  1.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加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投入力度,在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保证人员培训、宣传教育及开展预防服务等工作的必要经费。各地要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2.加强人员培训。根据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采取逐级培训的方式,由市级负责给各地培训师资,各地再培训本地区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提高相关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规范管理和技术服务流程,保证服务质量。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做好本机构内部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3.加强实验室管理。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筛查实验室,应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和《江苏省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苏卫疾控〔2006〕68号)的要求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建立相应的实验室工作制度和操作常规以及快速、合理、保密的监测流程。
  (五)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常规化,提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能力。
  各地应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充分发挥妇幼保健网络的作用,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保健常规工作相结合。
  1.成立苏州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技术专家指导组。
  由市疾病控制中心(性艾科、检测中心)、市母子医疗保健中心(保健部、妇产科)、市第五人民医院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指导组,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业务指导。
  2.各地医疗保健机构应在提供产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业务的同时,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信息及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前咨询,建议并动员孕产妇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提供艾滋病感染危险行为相关信息,进行危险行为评估。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服务,强调孕期尽早检测,尽快明确感染状况。根据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提供检测后的咨询服务,解释检测结果;提供预防艾滋病感染和改变危险行为的信息;提供避孕、孕产期保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转介服务等指导。具体服务流程见附件1。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