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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

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
(苏市农法〔2010〕3号)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0]81号文)和市政府法制办召开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会议精神和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委将在全系统开展涉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和清理依据:
  本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54号)和《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市政府令98号)的规定,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主体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重点是当前工作中需要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依据:一是认真核对规范性文件直接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已被修改、废止、明令失效或重新制定颁布实施。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以及其他新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均是此次清理的依据;二是核对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有关政策文件是否继续有效、适用。
  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求和清理方法
  清理要求:凡我委起草或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起草的处(室、站)进行清理,起草单位与实施单位不一致的,由实施单位负责清理,起草单位予以配合。市政府将根据本次清理上报结果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清理方法: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梳理,对照清理依据,着重查找现行的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文件相抵触或阻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一件一议,对每一件规范性文件分别提出失效、废止、修改或者继续实施的意见。与清理依据不一致且须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需要立即修改的,应当同时提交修改初稿、修改说明;不需要立即修改的,应当排出修改计划。
  三、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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