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09年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苏卫医〔2009〕34号)
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
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09年医疗机构执业校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一)凡于2009年3月31日前经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校验期为一年,本年度未校验的各级医院和疗养院。
(二)经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校验期为三年,应在本年度校验的各级医院和疗养院。
二、校验程序:
由苏州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校验对象,于2009年5月20日前,携带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2008年度工作总结(含2008年度医疗服务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医疗安全等各项统计信息内容)等资料,到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校验申请手续。
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由登记机关负责校验工作。
三、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可登录到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http://www.fwzx.suzhou.gov.cn/)后点击办事指南→表单下载→卫生局→下载《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