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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下达2009年下半年度用水计划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下达2009年下半年度用水计划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9〕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市节水办《关于下达2009年下半年度用水计划和考核的通知》(苏市节水(2009)第26号)的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用水需求量,现将2009年下半年度用水计划(见附表)下达给你们,并结合2009年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任务,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确保通过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
  1.制定节水计划,落实节水措施,健全节水制度;
  2.全面推广使用节水器具,普及率必须达到100%;
  3.积极开展水平衡测试,定期进行用水量分析,挖掘节水潜力,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4.结合医院基本建设,积极推广使用非常规水资源和其他节水技术;
  5.做好“创建”活动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
  二、各单位应依据下达的用水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科学安排,合理调度。
  1. 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和用水考核工作,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用水台账,对用水管网、用水器具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如发现用水量异常,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自来水公司供水营业部反映。
  2.第三季度按月、第四季度按季实行用水计划考核。对超计划的用水部分实行一至五倍的累进加价收取水费。
  3.如需调整用水计划,必须在考核当月抄表日前五天,填写用水计划调整表,报市卫生局和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办理调整手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不予增加用水计划:
  (1)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未经回用直接排放的;
  (2)内部管网泄漏且未及时采取措施堵漏造成严重浪费的;
  (3)未采用国家推荐的节水型产品,仍使用国家强制淘汰的用水器具的;
  (4)未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创建节水型单位和水平衡测试工作的;
  (5)未及时、准确报送节约用水统计报表的;
  (6)有拖欠加价水费情况的;
  (7)有其他严重浪费用水现象的。
  三、凡单位户名变更、银行帐号发生变化,请及时到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四、各单位应于季后3日内上报《苏州市城市公共服务业节约用水情况统计表》,填报的数据要准确、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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