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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衔接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衔接工作的意见
(苏卫办〔2009〕41号)


各市(区)卫生局,工商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做好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监管环节工作衔接,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在市级机构改革到位前,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下发《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和省食安办《关于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法〉学习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苏食药安委办〔2009〕2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衔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苏州市餐饮服务许可由卫生部门按照现有职能,负责做好受理、审核、发放工作。
  二、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未正式启用发放前,餐饮服务申请人可暂凭卫生部门出具的注明许可类别及有效期限等内容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工商部门根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上许可范围的内容核定经营范围。
  三、在《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未正式出台之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的酒、饮料等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其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证部门承担。
  四、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的规定,6月1日前,餐饮服务者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同时,由于《食品安全法》没有设定许可证年检制度,原卫生行政部门关于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经复核继续有效的规定自然失效,因此,原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内无需年检当然有效,申请人可据此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和年检验照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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