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属于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和管辖的范围。

  第六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二)拆迁人的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项目依据文件;

  (四)房屋拆迁许可证(含拆迁延期手续)及房屋拆迁公告;

  (五)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及房屋现状的资料;

  (六)确定估价机构的资料;

  (七)被拆迁房屋的实勘记录及初步估价结果公示情况资料;

  (八)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及送达回证;

  (九)该项目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对被申请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十)补偿安置资金监控资料;

  (十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3次以上的协商记录(当事人没有签字的,须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十二)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的情况分析报告;

  (十三)户口地址为被拆迁房屋的人员的户籍资料;

  (十四)拆迁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户口地址为被拆迁房屋的人员的户籍资料;

  (五)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拆迁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裁决时,该项目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产权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一)拆迁项目总产权户在100户(含100户)以下,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占总数20%以上的;

  (二)拆迁项目总产权户在101户至200户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占总数15%以上的;

  (三)拆迁项目总产权户超过200户的,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占总数10%以上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