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队伍建设。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高危行业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1%。2011年6月前,每个煤矿都要配齐“六大员”(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和通风区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配齐“五大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露天矿山和尾矿库要配齐“三大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技术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分管安全负责人应取得相应资格证,其他行业企业也要配齐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3.强化企业安全技术保障。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出现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炭部门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非煤矿山制订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生产矿井要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建设改造矿井应将上述系统纳入设计内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投产时未达到要求的,不得通过投产验收。交通运输部门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督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012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安监部门要督促涉及危险性工艺的化工企业进行自动化、连锁化改造,2011年12月底前完成;督促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在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市直有关部门对列入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的,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予以强制性淘汰。对能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要在立项、审批、融资、征地等方面予以支持。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严重职业危害、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4.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尘、排水、防火、防爆、防瓦斯等有害气体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发现建设项目与设计有重大变更,未重新审批的,要依法从重处罚。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相关工作。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有关各方责任。
5.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各类企业要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全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市、县安监部门要独立设置职业健康监管内设机构,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加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认真抓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积极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综合分析,认真做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强化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和宣传,编办、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要密切协调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推进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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