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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基金征缴

  第七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八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用人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每年4-6月份核定。

  第九条 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参保职工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男25年、女2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参保单位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

  第十条 缴费单位将核定的单位保险费和代扣的职工个人保险费,于每季首月25日前以转账或现金方式缴纳。财政负担的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列入部门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得由财政部门直接扣缴或统一缴纳。

  第十一条 对完成任务好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奖励。同级财政按照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超额部分的10%安排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奖励经费,用于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奖励,弥补日常经费的不足。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区、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三条 撤销各县(区、市)原设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区、市)务于2011年6月底前将相关帐户核定的结余资金上解市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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