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擅自设电视剧制作经营单位、擅自制作电视剧。
处罚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给予警告。
中: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破坏,引致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3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3、制作、播放含禁止内容的节目。
处罚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给予警告。
中: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一)第1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1、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处罚依据: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33号第
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中: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2-6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2、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
3、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它信息。
4、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
5、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
6、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
处罚依据: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中: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