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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14、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1500M范围内兴建有严重粉尘污染、严重腐蚀性化学气体溢出或产生放射性物质的设施。

  15、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500M范围内兴建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站等易燃易爆设施。

  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实际破坏或导致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

  中: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破坏、造成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破坏,导致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16-24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16、在短波天线前方500M范围内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

  17、在馈线两侧各5M范围内种植树木、种植高杆作物。

  18、在天线、桅(杆)周围5M或者可能危及拉锚安全的范围内挖沙、取土、钻探、打桩、倾倒腐蚀性物品。

  19、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M和水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0M范围内进行抛锚、拖锚、挖沙等施工作业。

  20、在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的地面周围1M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

  21、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周围1M范围内挖沙、取土,或者在其周围5M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2、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上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23、在监测台、站周围违反国家标准设置金属构件。

  24、在监测台、站测向场强室周围150M范围内种植树木、高杆作物、进行对土地平坦有影响的挖掘、施工。

  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实际破坏或导致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中: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破坏、造成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破坏,导致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第25-29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25、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的地面周围1M范围内种植根茎可能缠绕线路的植物。

  26、未经同意,擅自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两侧2M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及平整土地。

  27、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周围500M范围外进行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烧荒活动。

  28、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

  29、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

  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实际破坏或导致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中: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破坏、造成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破坏,导致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对个人处10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一)第1-2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1、擅自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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