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16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16、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
处罚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第四款: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
五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予以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四、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一)第1-3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1、擅自拆除或者损坏天线、馈线、地网以及天线场地的围墙、围网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2、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3、移动、损坏监测接收天线、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实际破坏或导致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中: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破坏、造成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破坏,导致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4-15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4、在中波天线250M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250M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5、在短波天线前方500M范围内穿越架空电力线路、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500M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6、在功率300KW以上定向天线前方1000M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M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7、在馈线两侧各3M范围内建筑施工。
8、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M和水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0M范围内铺设易燃、易爆液(气)体主管道。
9、在监测台、站周围违反国家标准架设架空电力线路、兴建电气化铁路、公路等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
10、在监测天线周围1000M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M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超高物品。
11、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500M范围内爆破作业。
12、在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杆、拉线周围500M范围内烧荒。
13、在卫星天线前方50M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前方50M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5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