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九)第26-27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26、以新闻报道或调查采访的形式发布广告。
27、未按规定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
处罚依据:
《
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由省或市(地)、州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
中: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一)第1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1、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处罚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
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2-6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2、超出许可接收、传送范围接收传送卫星电视节目。
3、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4、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送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5、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6、擅自涂改、转让《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处罚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
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单位可给予警告、1千至5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对个人可给予警告、5百至5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2万元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对个人可并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三)第7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7、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
处罚依据:
《
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