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广播电视局:
按照成都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抓紧完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8〕32号)要求,我局依据国务院《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罚则,研究制定了《成都市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成都市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一、广播电视台(站)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一)第1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1、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
处罚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中: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的罚款。
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第2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2、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处罚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第二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以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中: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的罚款。
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第3-12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
4、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5、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
6、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时间超出规定。
7、播放广告时间超出规定。
8、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9、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
10、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它广播电视节目。
11、教育电视台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1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处罚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
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上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中: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第13-19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13、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
14、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
15、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