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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版权局关于组织开展“成都出版奖·金创意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1. 基本标准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可以评为一等奖:
  (1)在同行业、同领域中具有重大影响,对促进产业的发展有突出作用;
  (2)对城市文化品牌建设有重大影响;
  (3)作品市场运作成功,取得突出经济效益;
  (4)在开拓国外市场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为提高本市整体版权贸易水平和产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可以评为二等奖:
  (1)在同行业、同领域中具有较大影响,对促进产业的发展有显著作用;
  (2)对城市文化品牌建设有较大影响;
  (3)作品市场运作比较成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4)在开拓国外市场方面取得了显著突破,为提高本市整体版权贸易水平和产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可以评为优秀奖:
  (1)在同行业、同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对促进产业的发展有明显作用;
  (2)对城市文化品牌建设有一定影响;
  (3)作品市场运作相对成功,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4)在开拓国外市场方面取得了一定突破,为提高本市整体版权贸易水平和产业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
  2. 参考标准
  围绕上述基本标准,在评选过程中,适当参考作品的类型特点以及产业转化的情况,具体参考标准规定如下:
  文学类
  (1)在国家级文学类报刊上发表、获奖的文学作品,或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或者实现版权贸易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文学作品,可参评一等奖。
  (2)在省级文学类报刊上发表、获奖的文学作品,或由省部级出版社出版或者实现版权贸易取得突出经济效益的文学作品,可参评二等奖。
  (3)在其他报刊发表、出版、实现版权贸易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文学作品根据作品质量可参评优秀奖。
  音乐类
  (1)在国家级文化部门举办的活动中演出和全国性出版社、文艺刊物发表或获奖的作品可参评一等奖。
  (2)在省级文化部门举办的活动中演出和省级出版社、文艺刊物发表或获奖的作品,可参评二等奖。
  (3)在地、市级文化部门举办的活动中获奖的作品;在本市政府举办的活动中获得好评具有影响的作品,可参评优秀奖。
  影视音像类
  (1)在国家级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及协会举办的评比中获奖或在国家级媒体中播出的广播、电影、电视、音像作品,可参评一等奖。
  (2)在省级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及协会举办的评比中获奖或在省级媒体中播出的广播、电影、电视、音像作品,可参评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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