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范围不包括作品著作权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和补充登记。
摄影作品只对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作品实施资助:
1.获奖的摄影作品;
2.经合法出版物出版的摄影作品;
3.实现涉外版权贸易的摄影作品。
第七条 资助经费。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局安排,由市版权局按照规定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资助标准。本办法涉及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费用为作品著作权登记的登记费。自然人每件作品资助费用以350元为限,法人或其他组织每件作品资助费用以500元为限。登记时取得证书附件的另资助附件制作费用,以每件60元为限。同一作品只能申请一次资助。
美术、摄影作品中同一权利人相似或类似的作品,按一件作品资助。
第九条 资助申请。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应提供下列材料:
1.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审批表;
2. 国家或四川省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有附件的含证书附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审核后退还);美术、摄影作品登记时未制作附件的还须提供作品复制件,该作品复制件须由登记机构证明与申请登记时提交的作品一致,并加盖登记机构印章。摄影作品还须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3.作品登记机构出具的合法收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审核后退还);
4.自然人申请的须提供本市身份证或暂住证或本市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审核后退还);
5.本市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须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关批文等资质证明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审核后退还);
6.委托版权社会服务机构办理资助申请事宜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版权社会服务机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单位介绍信原件。
申请人或版权社会服务机构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取消申请人资助申请资格和版权社会服务机构一年内资助申请代理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资助审批与资金拨付。资助审核部门收到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的申请资助材料后,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和发放资助补贴。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的票据,注明开户行、账号等,自然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