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出现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后,市和区(市)县农业(畜牧)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本预案将根据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疫情情况和对该病的研究进展情况,以及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流行趋势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二、应急监测
市和区(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临床观察、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并按要求采样送部、省指定实验室检测。
三、预警
(一)市和区(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提出的形势分析和评估报告,结合我市疫情监测情况,提出我市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疫情形势分析和评估报告,预测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可能性和发展态势,拟定我市相应对策。
(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生猪甲型H1N1流感监测情况。
四、疫情报告和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5℃至41.5℃或以上,出现发热、咳嗽、流浆液样鼻液,以及发病率高、病死率低的临床特征时,应立即向当地农业(畜牧)部门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农业(畜牧)部门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临床核查和流行病学调查,怀疑可能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必须立即上报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和成都市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市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应迅速派人到现场核实,怀疑为疑似病例的,在2小时内报至省畜牧食品局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委迅速将情况报告成都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确诊结果,确认生猪甲型H1N1流感疫情,并对外发布。
五、应急处置
检测发现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立即按照《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启动重大(II级)应急响应机制,必要时启动特别重大(I级)应急响应机制,按规定开展处置工作。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1.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猪、猪产品、饲料、垫料、污水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