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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严格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严格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农机〔2009〕14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统筹委),高新区经发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省农机局、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活动要求,切实加强农机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强化农机安全源头管理,规范农业机械的检验、注册登记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根据省农机局川农机发[2009]49号文要求,现将规范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法规和标准,办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

  各区(市)县农机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以及《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严格农业部、省农机局公布的注册登记目录,严格检验标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把农业机械安全“准入关”。

  二、严格登记程序,做好农业机械注册登记

  严格程序办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做到有法律法规依据和技术标准,程序合法,接受监督。

  (一)严禁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等行为。农业机械牌证必须由省农机局按照农业部规定制作,到市农机监理所申报领取,不得擅自制作。

  (二)严禁跨行政区域、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拖拉机牌证以及违规发放“九二式”牌证、“NJ”牌证等行为。

  (三)严禁为不参加培训、不参加考试、考试不合格以及给不具备驾驶人申领资格者发证。

  (四)严禁委托生产企业、经销商、个人代理发牌发证和非法检验等行为。

  (五)严禁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办理注册登记、不按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进行注册登记和核发驾驶证的行为。

  (六)严禁为擅自改装改制的农业机械办理检验、异动登记等行为。

  三、健全完善制度,规范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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