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及时发布规范性文件出台的消息。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并注明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可能影响施行效果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也要在文末注明。
第五章 备 案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实行电子文档与书面文档共同报备的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及授权组织将本单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于公布之日通过市电子政务办公系统(或电子邮箱)报市政府备案,并于15日内报送纸质文档。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二份;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二份。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和制定过程;
(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当抄送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章 清 理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采取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
对暂行、试行、有效期已满,或现行上位法出现修改、废止、失效,或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客观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或上级机关要求清理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及时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