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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坚持公开、公众参与;

  (四)严格法定程序;

  (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强制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涉及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所属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市级授权组织、县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所属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县级授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对市政府派出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依据对县级政府的管理规定执行。

  驻地的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 起 草

  第八条 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一个或几个部门组织起草;多部门起草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必要时也可确定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组织起草。

  部门及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其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组织起草;多机构起草的,应明确主办机构;必要时也可确定其内设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

  涉及专业性强的重要行政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涉及重大复杂的行政事项,应当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并当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主持。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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