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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

  5.妥善化解农民群众内部矛盾纠纷。认真审理农村离婚、继承、抚养、赡养等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法制裁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老人儿童、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维护好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农村债权债务、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纠纷案件,妥善处理农村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行政案件,调节社会关系,维护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
  三、在保障农村经济发展方面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6.严厉打击严重破坏农业生产经营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和制裁破坏农田水利、电力等生产设施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等破坏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严惩严重破坏农产品自由交易秩序的犯罪行为。
  7.严厉打击涉农经济犯罪。依法打击和制裁利用职权截留国家财政补贴、农业生产投入和救灾救济款物,以及贪污、侵占、挪用农业投资的犯罪行为,确保农业投资的有效利用,保障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惠及广大农民。
  8.依法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建设。妥善审理农村各类购销、借款、租赁、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土地、水域、滩涂等使用权纠纷,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法律支持,增强农村经济发展的后劲。
  9.依法促进农村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妥善审理各类涉及农村集体组织和民营经济主体的纠纷案件,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10.推动地震灾区农村恢复重建。坚持灾后重建与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相结合,妥善审理和执行涉灾纠纷案件,推动受灾农户住房、乡村道路、供水供电设施等加快重建,尽早恢复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
  四、在推进农村改革创新方面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11.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依法处理好土地确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林权改革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案件,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12.充分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制裁随意提高承包费、不履行合同等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长久不变。对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依法予以保护。
  13.注重保护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按照有利于提高农业市场集约化和组织化的原则开展审判工作,推动农业经营方式向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为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加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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