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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认真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统筹城乡发展 开创农村改革发展新局面的决定》,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统筹城乡发展、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1.深刻把握《决定》内涵。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明确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重要部署,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策部署上来。
  2.认真落实《决定》要求。人民法院担负着惩处犯罪、定分止争、保障权益、维护稳定等重要职责,是促进、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农村改革发展进程中责任重大。全省法院要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紧密联系四川省情,加强涉农司法保护,推进农村依法治理,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二、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3.严厉打击严重影响农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全省各级法院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故意杀人、绑架、强奸、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及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黑恶势力犯罪,增强农民群众的安全感。
  4.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延伸审判职能,参与农村平安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犯罪预防工作,坚决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和利用宗教、宗教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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