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接收、管理;入学后户籍地发生变动的,由现户籍所在地或拟入户地的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接收、管理。
(二)毕业离校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其工作单位与市或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建立代理关系的,由建立代理关系的市或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接收、管理;其工作单位未与市或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建立代理关系的,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接收、管理,其工作单位如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应按规定将其人事档案转至工作单位。
(三)市和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在当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工作基本结束后,应对接收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凡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与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安排接转。
(四)按照人发〔1996〕11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管理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不论高校毕业生是否落实工作单位,均须签订人事档案管理合同。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原则上由人才服务中心与工作单位签订人事档案管理合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要与本人签订人事档案管理合同,并按照人事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20号)和成都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成价费[2009]27号)文件规定,在两年择业期内,免收其人事档案管理费。
(五)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
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的相关规定,毕业离校后半年以上仍未就业、须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手续,可将其人事档案转至办理失业登记的街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首接责任制
各区(市)县人事局(人事劳动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及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市和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要确定专人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