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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报到接收工作的通知


  二、接收

  我市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由市、区(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含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简称人才服务中心,下同)负责。

  (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简称《报到证》,下同)签发到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工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

  (二)《报到证》签发到区(市)县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和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的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工作由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及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

  (三)《报到证》签发到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的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工作由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负责。

  (四)《报到证》直接签发到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工作,其工作单位与市或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建立人事代理服务关系(简称代理关系,下同)的,由建立代理关系的市或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其工作单位未与市或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建立代理关系的,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负责。

  (五)凡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报到证》签发到市人事局、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市人才服务中心的,到市人才服务中心报到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改签到原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报到;直接回原籍所在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报到的,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可直接接收。

  (六)市和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应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及时办理报到登记或改签、人事档案托管或接转、入户认证、党团关系接转等手续;及时做好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未就业、困难家庭、培训等情况的登记、确认、统计工作。

  三、档案接转及管理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我市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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