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职业中介日常监管。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劳动保障、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对已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对虽有职业中介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中介活动中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行为的,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违反规定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以担保或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准备阶段(2010年2月25日至3月5日)
各区(市)县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和确定重点检查区域,制定梳理排查计划。同时,利用春节后农民务工集中期和各地开展春风行动等援助活动的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劳动法》、《
就业促进法》、《
劳动合同法》、《
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营造建立良好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社会氛围。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0年3月6日至25日)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工商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招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工商企业密集区、流动人口集散地、职业中介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市场逐一排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劳动保障局组成协同检查小组,协同五城区、高新区开展清理整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