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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核实上报2009年新(改、扩)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核实上报2009年新(改、扩)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的通知
(成农牧〔2009〕38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生猪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函〔2009〕167号]文件精神,请各区(市)县在按照我委下发《关于对2009年成都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新(改、扩)建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成农牧〔2009〕28号)要求调查摸底上报的数据基础上,再次对2009年新(改、扩)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核实,并确认上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畜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人员对照成农牧〔2009〕28号文件要求上报的摸底数据进行认真核实后上报。

  二、核实上报的建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简称项目):

  1、项目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区(市)县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

  2、项目建设占地必须通过当地相关部门核准或许可,并取得土地使用相关手续;

  3、项目建设立项必须具备经所在区(市)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立项建设的书面审批意见;

  4、必须是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的项目;

  5、项目建设严格按照《成都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验收标准》,建设规模在商品猪年存栏达500头(含)以上、能繁母猪存栏达80头(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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