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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突出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重点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内容包括:(一)企业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 (二)工资调整幅度及调整办法;(三)工资支付办法;(四)加班、加点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五)试用期及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变更和解除程序,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八)主体双方认为需要协商与工资待遇有关其他事项。
  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领域是非公企业、改制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尤其要突出解决部分企业存在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问题。生产经营正常、效益较好的企业,侧重协商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生产经营较困难的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就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重点协商,侧重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改制企业重点是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实行岗位工资和计时、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是合理确定岗位工资、计时工资、劳动定额和计件工价,推动职工在收入分配中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的解决。
  四、规范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企业工会代表企业职工-方与企业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与企业工会均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在收到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二)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名,各确定1名首席协商代表。协商代表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
  (三)集体协商采取协商会议形式,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召集和主持。
  (四)企业与企业工会应在协商会议开始5日前如实向对方提供所需情况和资料。
  (五)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六)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经全体职工代表(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10日内,由企业方将合同文本(1式3份)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八)企业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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