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09〕274号)
各市财政局、经委,省电力公司、省农电局:
为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做好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和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做好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工作,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和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别电价收入,是指按照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在正常电价之外对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高耗能行业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加收的电费收入。
第三条 差别电价收入的收缴遵循“动态管理、应收尽收、部门监缴、全额入库”的原则。差别电价收入的使用遵循“择优支持、突出重点、规范管理、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差别电价收入的收缴
第四条 省经信委负责组织全省差别电价收入的收缴工作,对差别电价收入进行核实,督促按时入库。省电力公司负责各供电营业区经认定的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收入的收缴工作,对差别电价收入单独记账,专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