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浙司办[2009]71号)
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
《浙江省第二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已经浙江省司法鉴定专家咨询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第二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
2009年3月27 日至29日,浙江省第二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在衢州市召开。衢州天恒司法鉴定所等10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共19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围绕法医临床鉴定中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和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现纪要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医临床鉴定的范围
伤残程度评定、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后期医疗费评定、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治疗时限评定、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和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等,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
伤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医疗费和营养费等具体数额的确定,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的具体价格、使用年限,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
精神疾病治疗的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属于法医精神病鉴定范围,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
二、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是指对被鉴定人伤后医疗过程中已发生的医疗措施是否符合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治疗原则作出的分析判断。
医疗费是否合理,应从以下方面分析评定:1.确定人体损伤是否客观存在;2.甄别伤前有否疾病存在;3.明确伤病之间的因果关系;4.根据损伤与疾病的情况,作出在治疗过程中损伤参与度的评价;5.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时间、超剂量等滥用医疗措施的情况。在上述分析基础上,根据医疗技术操作常规,评定已发生的诊察、检查、检验、中西药物、手术治疗、理疗、护理、治疗等医疗措施的合理性。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不使用裁判性语言,不计算具体金额,不对床位、空调、陪客等产生的费用进行评定。
三、后期医疗费评定
后期医疗费评定,是指当被鉴定人损伤经治疗伤情已基本稳定,根据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治疗原则,对必然要发生的医疗措施进行的评估。后期医疗费评定不涉及对非必需的康复等医疗措施的评估。经医疗终结、伤残等级评定后,原则上不再进行后期医疗费评定;但对因有遗留症状、体征或异物,不继续治疗会使被鉴定人伤情加重或复发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