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证监局关于做好青岛辖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证监发[2011]37号)
辖区有关上市公司: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工作部署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为推进辖区试点公司按照“坚决导入、稳步实施、步步深入、逐年提高”的内控规范实施原则,做好2011年内控规范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辖区参与内控规范试点的上市公司应该按照以下范围开展内控试点工作:
(一)境内外同时上市的A+H类上市公司
辖区内有关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全面做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建设、自我评价和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报备与披露工作。
(二)其他公司
其他有关试点公司应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做好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建设、自我评价和审计工作。上市公司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是指母公司及选取的子公司总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三项指标同时要占2010年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指标的50%以上。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确定并上报试点方案
请辖区各试点公司在2011年2月24日之前上报我局有关《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推进方案》,应包括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安排、拟进行内控评价和审计的母公司及子公司基本情况、时间进度、聘请中介机构等情况。
(二)及时报备内控规范实施方案及进展情况
内控规范试点公司在2011年3月31日之前形成《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详见附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我局和交易所备案,并在2011年6月30日和2011年12月31日之前分别将内控实施进展情况报送我局和交易所。同时,各上市公司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方案落实,不断完善公司内控制度。相关上市公司在2011年年报中须披露内部控制规范实施进展情况。
(三)阶段性报告及总结工作要求
内控规范试点公司应分别在2011年7月18日和2012年1月18日之前,向我局提交内控规范试点工作的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对内控规范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共性或难点问题,以及涉及内控规范的信息披露规则和监管规程等建议和意见,各相关公司应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我局,并采取措施,及时化解由此而引发的各类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