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工作前期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本市住房保障战略规划、纲要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配套细则的咨询与制订;
(二)与本市保障性住房相关的方案评估、价格评估;
(三)本市住房保障重大政策、标准、方案的制订或经市政府批准,对本市住房保障工作有重要意义的课题研究。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住房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住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的工资福利经费和办公经费支出。属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在住房专项资金年度计划中申报。
第四章 收支计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 住房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的管理方式,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住房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应当根据同期的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编制。
第十六条 住房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收入计划:
1.预期收入总额;
2.收入构成、收入项目、收入标准;
(二)支出计划:
1.支出总额;
2.支出构成:
(1)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支出;
(2)保障性住房管理专项支出;
(3)前期费支出;
(4)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收支计划说明:
1.收支增减变化的原因;
2.上年计划的执行情况,各类支出计划与上年实际支出的对比;
3.各类支出安排的主要依据;
4.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住房专项资金的收入情况和使用范围,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住房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的住房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