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批复文件,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将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安排情况通报市财政部门;
(二)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受理、审核、下达保障性住房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将年度投资计划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部门;
(三)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用地审批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年度土地使用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及用地规模;
(二)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维修或购买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三)出售或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
(四)通过银行融资取得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依法从市住房公积金及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
(七)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住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收购、改建、扩建和新建保障性住房开支;
(二)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日常测算、估价、检测、产权初始登记和法律事务开支;
(三)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空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和前期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四)偿还政府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借款本息开支;
(五)用于保障性住房及配套商业用房维修和销售开支;
(六)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住房保障工作前期费用开支;
(七)经市政府批准纳入的其他专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