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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汇总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年度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情况,编制年度住房专项资金收支计划;

  (二)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住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立项、报批等前期工作;

  (三)组织市级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出售或出租收入的归集,负责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出售或出租收入归集情况,并及时足额存入市财政部门住房专项资金专户;

  (四)执行已批复的住房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确保住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住房专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年度安排和实际使用资金情况以及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

  (五)负责项目投资及平衡方案的初步测算,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控制和分析报告,按期汇总编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对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项目核算;

  (六)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款申请进行初审;

  (七)建立并严格对住房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按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定期与市财政部门对账,对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八)负责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建立市级保障性住房房产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九)负责住房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必要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十)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其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负责。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是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审核、批复及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住房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并批复住房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三)负责住房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确保各项资金及时划拨;

  (四)对住房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住房保障部门发出对账通知;

  (五)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住房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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