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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财居规〔201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央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要求,规范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提高住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资金保障机制,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事业的发展,现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要求,规范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提高住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资金保障机制,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事业的发展,在《住房基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住房专项资金)是为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经市政府批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其他形式的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住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统筹原则、控制性原则、项目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财政监督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年度收支计划的编制及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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