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商物投集团代管。经市财政局批准,市商物投集团选定一家商业银行开设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市商物投集团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专帐”核算,按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报送专户资金收支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及调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在市委、市政府确认的额度内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好的使用计划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待市人大批准市级预算草案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涉及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调整报分管市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调整由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调整。
第六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和拨付
第八条 审批同意后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至各区(市)县。每年由市商务局在4月30日前、9月30前分两次组织申报。项目单位向税收解缴关系所在的区(市)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县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九条 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条 对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须专报分管市领导同意),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向市商物投集团出具拨款通知;同时抄送相关区(市)县财政、商务部门;由相关区(市)县商务部门通知企业和项目单位到市商物投集团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凡涉及市商务局自身的经费须专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向市商物投集团出具拨款通知。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计划的申报、核实项目的实施内容和进展情况,组织项目的评审、验收;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市商物投集团负责对专户资金的核算,保证专户资金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