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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财政局、商务局,市商物投集团:
  为加快推进我市服务业的发展,规范我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商务局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附件:
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09]23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我市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须专项用于引导我市服务业发展项目,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按照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内容,统筹兼顾,引导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一)奖励。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补助。对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的方式。
  (三)贷款贴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资金支持重点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贴息率、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
  (四)其他方式。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服务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具体项目,专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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