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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等关于开展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的通知


  四、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

  省物价局负责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同省财政厅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项目清理审核,编制《2010年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在目录中注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审核经营服务性收费;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负责组织实施收费专项检查,检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取消、降低和其他优惠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认真受理举报,严肃查处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项目清理审核;编制《2010年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在目录中注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配合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对社会团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

  省经信委:负责清理向企业摊派,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等行为;对企业反映的乱摊派等问题督查督办。

  省政府纠风办: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对查处的乱收费、乱摊派违法违纪案件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对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进行研究。

  省民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社会团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

  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要求,确定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完成时限,将各项任务落实到处(科、股)室、具体责任人员。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自查及督查阶段(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各地各部门结合当地或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的具体措施,并进行宣传动员。各级各部门要对所属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实施的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项目和向企业摊派,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等行为进行自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优化、改善投资环境研究提出取消、降低收费标准等清理整顿的清理意见(认真分类填报附表),包括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自查意见和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于2011年2月28日前将书面自查意见(连同附表)和电子文档报同级价格、财政、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各县(区、市)价格、财政、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主管部门于2011年3月10日前将本地书面自查自纠意见(连同附表)和电子文档分别报各市(州、地)价格、财政、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主管部门。各市(州、地)价格、财政、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主管部门汇总初审后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本地书面自查自纠意见(连同附表)和电子文档分别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民政厅审核。在此期间,省物价、财政、经信、纠风、法制、民政等部门将联合组织调研督查组,对九个市(州、地)清理整顿工作的开展情况、企业及各方面反映、存在问题等进行调研督查,督促各地各部门把工作落到实处,广泛听取基层和企业对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二)清理审核阶段(20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等部门按照分工,组织力量对各地各部门自查情况进行审核,于2011年5月31日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于2011年6月30日前编制并公布《2010年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在目录中注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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