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银发〔2009〕155号)
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地州市财政局、林业局,银监分局、贵阳各银监办,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贵阳分行,贵阳市商业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贵州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贵州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 保监会 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贷款通则》、《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林权抵押贷款的基本界定
(一)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所依托的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因政府规划调整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降低抵押林权价值的,政府给予的降低林权价值部分的补偿或赔偿,应优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