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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教育强区、县(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推进高中教育发展。按照《沈阳市普通高中办学标准(试行)》的要求,完成新一轮普通高中标准化建设。推进高完中分离。实现集团化、规模化发展,逐步取消办学规模小、社会声誉差的学校。创建省级特色高中。

  (五)推进职业教育发展。按照国家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完成职教中心的标准化建设。在职教中心建立符合标准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实施职教中心、乡镇成人中心校教师培训,聘用兼职教师。形成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开展新型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民工培训。

  (六)推进终身教育发展。建立健全终身教育机构,开展学习型村镇、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家庭等学习型组织的创建工作。

  (七)推进少数民族教育发展。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突出民族学校办学特色,传承少数民族的优良文化。

  (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落实民办教育属地化管理,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逐步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依法管理民办教育。

  (九)推进特殊教育发展。加大特殊教育学校改扩建力度,不断提高教学仪器和康复训练设备的配置水平。增加特殊教育学校对学前残障儿童的接纳能力,加强对残障学生的职业技能训练工作。

  四、推进方式

  (一)分片规划。按照城区、郊区(开发区)和县(市)3片区域,建成教育强区、县(市)的目标年限为:城区3年,郊区(开发区)4年,县(市)5年。

  (二)分段验收。教育强区、县(市)督导评估验收分两步进行。首先通过市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督导评估验收,然后进行教育强区、县(市)验收。通过验收的地区,市政府授予教育强区、县(市)牌匾,安排以奖代拨资金,用于发展地方教育。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教育强区、县(市)创建工作的领导,建立“议教”制度,解决创建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地区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优先安排教育,建立创建教育强区、县(市)的经费投入机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投入教育经费,保障创建工作顺利实施。

  (三)市教育局要做好创建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导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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