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重新明确退休证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0]244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公务员局,省直各单位,中直驻皖各单位:
现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重新明确退休证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制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退职证>及<老干部离休荣誉证>问题的通知》(皖人办发[1998]50号)规定,就做好新版《退休证》订购发放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版《退休证》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式样,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各部门所需数量统一组织印制。
二、印制新版《退休证》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省直各单位按需免费发放,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纳入预算专项解决。各市、县(市、区)、中直驻皖单位所需《退休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收取成本费,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三、各市(以市为单位,含所辖县、市、区)、省直、中直驻皖单位将两个年度所需《退休证》数量,于今年10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汇总,各市需将市直、各县(市、区)所需数量分类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