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的通知
(穗民〔2011〕34号)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各区、县级市民政局:
根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民政部、
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53号)以及省民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对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通知》(粤民民〔2001〕4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非营利性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主要包括:
(一)社会捐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对社会开放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五)自然人举办的合伙或个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根据国务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三、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