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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每个人工影响天气火箭作业点作业人员不少于3人,高炮作业点不少于4人。作业人员要求是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为18至40岁的青年。
  第二十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部门应当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防灾减灾的需要和作业效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宜的天气、云层条件和作业时段;
  (二)有空域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段;
  (三)作业区域应避开人口稠密和重要、高大建筑设施;
  (四)作业通讯畅通;
  (五)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根据当地天气、气候特点和地理条件,采用单独作业或行政区域的联合作业。单独作业的,由作业点所属地的气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需要跨县区联合作业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统一布局、统一指挥;跨州(市)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程序申办。
  第二十三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意变动。作业前必须提出作业空域和作业时段申请,作业应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向空域管制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报告。作业过程应接受省、市气象主管部门的指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五条 作业人员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应当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危险及干扰安全作业的因素。严禁无关人员在作业现场附近围观。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 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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