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玉溪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一)发生森林火灾或者气象台站发布森林火险气象警报;
  (二)局部地区出现干旱或者气象预报持续干旱少雨,旱情将会加重;
  (三)库塘蓄水供给严重不足;
  (四)冰雹频发区出现或者预计出现冰雹天气;
  (五)出现其他需要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布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应根据工农业生产、气候特点、地理、交通、通讯、人口密集情况、发射装置射程等条件,在具备通路、通水、通电和处在无线或有线通信网络信号有效区的地点设置。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建设应当符合标准化作业点建设要求,经市气象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气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周围500米范围内不得建盖影响作业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作业点不得随意变动,确因发展或者作业环境遭破坏需要迁移作业点的,须报经市气象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气象主管部门批准。上报时限以不影响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前提,迁移作业点的费用由影响作业点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运输、存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设备、弹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炮(火箭)弹,由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炮(火箭)弹的调运,应当由气象主管部门提前向同级公安部门提交申请,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审批。
  第十六条 采购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标准。各县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的采购计划由县区气象主管部门报经市气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气象主管部门报省气象主管部门统一购置。
  第十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装备,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维护和保养。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和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不得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八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应当持有云南省气象主管部门,或有云南省气象主管部门委托市气象主管部门核发的《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