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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四)负责高炮(火箭)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协助做好高炮(火箭)架的年审工作;
  (五)负责收集上报各类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情况,检验评估作业效果,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
  第七条 县区气象局是本县区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县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接受省、市气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通信、作业装备、作业点和指挥平台等建设;
  (三)负责空域的申请和作业指令的发布;
  (四)负责现役高炮、火箭等作业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负责高炮、火箭作业安全制度的落实;
  (五)负责高炮(火箭)弹的计划、采购、运输、保管;
  (六)负责高炮(火箭)作业点和高炮(火箭)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协助县区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辖区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做好作业点日常管理工作;
  (二)协助气象主管部门完成固定作业点的勘测和选址工作;
  (三)协助做好固定作业点建设、保护和维护,包括土地征用、水、电、路、通讯和作业点基础设施等;
  (四)协助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五)协助做好干旱、冰雹、大风等气象灾情的调查、收集和上报。
  第九条 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属于公益性事业的所需经费列入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其中用于人工影响天气建设和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经费不少于15%。
  其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经费,由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承担。
  第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年度工作计划由气象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气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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